通告(置顶一年)

 

自即日起,本人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学,为期一年(2011-3-1——2012-3-1)。

考虑到美国与中国的时差约为12小时,基本上是一个昼夜颠倒的状况。因此,推荐网络为主要联系方式。

一切涉及访学本身的信息,发送邮件至:pzhang1@law.upenn.edu

一切涉及工作事务以及法律咨询的信息,发送邮件至:zph977@gmail.com

一切除此之外的信息,发送邮件至:zph977@hotmail.com

此外,我的skype帐号和twitter帐号均为:zph977

Facebook帐号为:Peihong Zhang 

新浪微博帐号是实名:张培鸿

138号码弃用,186号码暂由助理马律师使用。如需要美国的电话,请拨打186号码的手机询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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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信

时间转瞬即逝,又到岁末年初。
回顾过去的一年,除了长了一岁外,还有什么特别的东西么?答案是肯定的。毕竟,在去年早些时候,作出放下已经习惯了的一切的决定,来到这个绝对意义上的异国他乡,本身就是一个无与伦比的举动。
有网友问起,那,博客怎么更新得少了。
这个问题解释起来很复杂。确实,刚到美国的头几个月,除了给媒体写稿,还会经常写些有关费城的见闻啥的,后面就只是给媒体的稿件,少了浮光掠影式的记录,再后来,连媒体的稿件都少了。
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这一年,有很多约稿。有的答应了却至今没动笔,有的是不催稿就不给,只有《东方早报》会主动写。这不是因为忙,事实上我闲得很。宾大法学院没有中国法中心,其他活动碍于英语听力的局限,我也很少参加。基本上,我每周只去一次学校。
真正的原因,其实是我在考虑,什么东西才是“主”要的。
给媒体写稿,每一篇都感觉意犹未尽。因为每一个主题、话题和命题的背后,都藏着一个共同的东西,却不能说出来。一旦说出来,不能发表是小事,还会引起无穷无尽的口水和毒舌。
这个东西就是信仰。
以前我是学哲学的,也看过奥古斯丁,也看过帕斯卡尔。我承认我只是把他们的信仰和思想,当作一种与自己无关的知识,囫囵吞枣地读下去。直到来到美国,住下来,迈开步子丈量这个国家,睁开眼睛观察这个国家,伸出手去触摸这个国家,才发现,一切都是那么真切,那么实实在在。
在信之前,我以为自己是个无神论者。
信了后发现,那是高看了自己,多么无知和狂妄。连神都不知道,就敢扬言自己是无神论者。在信之前,我还以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是一个基本独立的东西,我们可以剥掉美国的精神实质,仅仅以科学和理性来移植、建构中国式的法治。信了后发现,哪怕只是一个STOP的交通标志,离开行人和驾驶员潜意识中的信仰支持,则必定遭到破坏和违反,最终比不设标志还要危险。
这会我在社区图书馆里。
举目四望,从忙碌的义工,到看报的老人,从电脑前敲打键盘的青年,到儿童区玩耍的孩子们,我在揣测,谁谁是犹太人,谁谁会是基督徒,谁谁可能是天主教徒,那个女人裹着头巾,难说是个穆斯林,这边有个亚裔,是不是还是什么都不信?
信仰是观察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角度。
抽离了信仰,一切法庭规则,一切裁判结果,一切立法以及对法律的认知,都将是一句空话。如果没有信仰,面对随处可见的法律漏洞,被告怎么可能不犯罪,急于破案的警察怎么可能不打人,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怎么可能听得进辩方的意见,法官又怎么能够不徇私、不徇情、不看领导的脸色?
没有信仰,人的良知会因缺乏滋养,逐渐枯萎和死亡。所谓的理性,这时就会起来,带领人去寻找替代品,结果是,要么俯伏在金钱的脚下,要么跪倒在权力的面前。法官如此,律师如此,领袖也如此,只要是人,概莫能外。
抽离了信仰,你就是把美国人和中国人的脑袋换一下,再把所有的法律和制度换过来,中国依然将是一团乱麻,一盘散沙和一地鸡毛。没有信仰的民主,一定是最低级和最庸俗的民主,也就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信仰的自由,注定是为所欲为和胡作非为,也就是混乱和失序。在没有神的世界里,自己就是自己的神。
出来前,我对国内的司法环境已经灰心绝望,厌倦之至。我既无信心也无信仰,不知道也不相信一年后会有实际的好转,只是觉得无法忍受而暂时出走。六年前我第一次来美国时,曾引用过圣经中的一句话:神让万事之间相互效力。这一年,这句话的后半段竟是如此真切地应验在我身上:让爱神的人得益处。我主我神,祂让2011年成为了我的安息年。
出来前,上海一家高校的出版社曾经有一本书稿的约请。
就在书稿几乎快要整理撰写完毕的时候,我信主了。以信的眼光回望这部书稿,感觉竟是那么的浅薄贫乏,想到这将会是自己生平出版的第一本书,顿时兴味索然。给编辑写了一封委婉的邮件,没想到回复居然是要延迟出版。看来这真是神的旨意,我退出。
究竟什么是“主”要的东西,惟有凭着信心和祷告去寻找。
20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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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为什么爱请费城律师?

费城律师的品牌故事

刊于2011年12月9日东方早报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1-12/09/content_563034.htm


2011年10月3日,意大利上诉法院判决被称为“狐狸精诺克斯”的美国女生阿曼达-诺克斯及其男友谋杀案无罪,引发媒体高度关注。著名的美国保守派电视频道福克斯新闻台,干脆以“这就是法律吗?”为题进行连续报道。

诺克斯是一位西雅图女孩,2007年开始在意大利佩鲁贾大学做交换学生。她涉嫌与其男友在一起多人性游戏中用军刀割喉杀害了一名来自英国的室友,被原审法院判处26年徒刑,另外一名曾经出现在现场并提供毒品的象牙海岸男子奎德被判30年徒刑。

诺克斯及其男友提出了上诉,称自己案发时并未在场。在二审开庭期间,作为证人的奎德在指证诺克斯时,被诺克斯要求正视她的眼睛。称她对他的证言表示“震惊和痛苦”。

最终,陪审团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以证物被污染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案子从而出现惊天逆转,已被羁押近四年的诺克斯被立即释放。尽管控方提出了抗诉,但是诺克斯还是第一时间购买机票,与前往聆听判决的父母一道返回了西雅图。

西雅图机场聚集了大批诺克斯的支持者,在简短的记者会上,发言人对媒体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来自费城,我有27年的刑辩经验,我是诺克斯的律师!

上世纪九十年代,好莱坞曾经拍摄过一部名叫《费城故事》的电影,讲述美国社会和费城律师界的故事。由丹泽尔-华盛顿饰演的乔尔和汤姆-汉克斯饰演的安迪分别代表了费城律师的两种类型:乔尔是一位虽有才华,但被琐碎的案子逐渐消磨掉激情并开始麻木冷漠的商业律师,满足于在一些小案子中进行风险代理谋生,过着平庸而富足的生活;安迪则是一位毕业于宾大法学院的律师新秀,就职于充斥高端业务和大客户的著名律所,大所、大案子、高收费,终日忙碌,前途无量。

然而,安迪因为同性性行为染上了艾滋病,并因为这种可怕的疾病而被律所解雇。他必须为自己的疾病和尊严打一场官司,于是找到了曾经作为对手的乔尔。经过精心的计算和痛苦的挣扎,乔尔接受了安迪的委托,并在替安迪打官司的过程中,逐步从过去的小富即安中摆脱出来,开始为良知和正义战斗,两人的友谊也由此日益深厚。最终,电影以乔尔帮助安迪打赢官司,安迪安详离世结束。

与一般的看法认为《费城故事》主要描写对同性恋和艾滋病的歧视不同,在法律圈里,这部电影还集中呈现了美国社会存在的歧视问题以及法律对社会问题的介入与干预,更被认为是费城律师的真实写照。

这里有一个典故,一个关于那些招惹了麻烦的美国人的口头禅:我要请费城律师!

美国独立前,有一位名叫曾格的出版商被控告诽谤罪,原因是他所拥有的报纸,发表了大量批评纽约总督的匿名文章。在当时,批评总督等于间接批评英国女王。

形势非常严峻,为曾格辩护的律师相继被总督吊销了执照,纽约律师们退避三舍。那些匿名文章的作者,只得前往费城聘请律师。最终,安德鲁-汉密尔顿答应出庭为曾格辩护。

按照当时的法律,陪审团的职责是要认定报纸是否发表了那些文章,至于文章是否构成诽谤,则是法官的职权。因此,一旦陪审团作出发表过文章的宣告,倾向于总督的法官就能够认定诽谤罪成立。

安德鲁凭借自己的胆识和智慧,首先承认报纸出版和发表过相关文章的事实,然后着力将英国女王和纽约州总督进行区分切割,强调良好的秩序和公正的法律本身应该正是女王希冀的局面。最后指出,真实的言论尽管让人不快,却不应当构成诽谤。陪审团不但应该认定事实,也有权决定发表文章的行为是否合法。

安德鲁的辩护最终说服了陪审团,他们站到了安德鲁一边,裁决曾格无罪。这一案件不但确立了陪审团可以超出法官指示裁判的判例,也为将来在联邦宪法中确立有关言论自由的权利埋下了伏笔。

正是从那时起,费城律师这一称号,成了聪明机智的代名词,在全美叫响起来。我要请费城律师!就好比今天的中国人说,我要去请北京律师、上海律师一样,标志着一种洗冤白谤的决心。

今天的费城地方刑事法院,每天依然有大量案子开庭。

除了被媒体广泛聚焦的宾州州立大学球队教练的娈童案,以及偶尔发生的警察丑闻等,绝大部分都是些普通而细碎的小案子,比如交通违法、小偷小摸、吸毒嗑药以及持枪犯罪之类。然而,不管是被媒体关注的案子,还是少人问津的死刑案,不管陪审团审理,还是由法官审理,整座司法大楼中熙熙攘攘的人群中,有一类是绝对少不了的,他们就是今天的费城律师。

费城辩护律师协会(PDA)下设一个专门的死刑案件辩护小组,在过往的20年间,这个小组专门负责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他们办理的案子迄今为止没有一件被判处死刑。而同期的费城刑事法院总共判处过100-120名被告人死刑,这些案件全部是由私人律师辩护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私人律师的素质低于公设辩护人(事实上正好相反),但是至少可以证明公设律师队伍也是一群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

在费城的公交、地铁上,随处可见费城律师执业的广告。他们有的强调擅长办理酒后驾车、驾照恢复以及一切刑事案;有的则声明一切伤害均可控告,且只当打赢官司后才收取费用。以至于到了今天,在整个美国,费城律师依然是一块响当当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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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杰克逊希望看到的吗?

刊于2011年11月9日《新闻晨报》评论

罪魁还是窦娥,这是个问题

2009年6月25日,流行乐天王迈克尔·杰克逊英年猝死,时隔近两年半后,他的私人医生康拉德·莫里被控过失杀人罪 (类似中国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提交陪审团审判。

虽然这是一个轰动美国的大要案,但是案情本身却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控方认为,作为私人医生的莫里为治疗杰克逊的失眠症,使用了危险剂量的镇静剂,导致杰克逊心脏停搏。当发现杰克逊昏迷后,莫里延迟拨打911紧急电话,过于草率地放弃了抢救措施,最终造成杰克逊的死亡;辩护律师则认为,莫里虽然开出过含有镇静剂的药物,但那是为了解决杰克逊长期失眠的问题,至于杰克逊因为即将开始全球巡演,过度排练并急于休息,因而在医生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服用了大剂量镇静药物导致的死亡,不应当归咎于医生。

现在大家知道,这又是一个没有明确是非的案子。首先,它只是一起过失而非故意犯罪的案件。莫里作为杰克逊的私人医生和好友,根本无意伤害杰克逊。因此法庭需要查明的不是莫里有没有杀害杰克逊,而是莫里该不该为杰克逊的死亡负“某种失误责任”。

其次,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不同人群对同一药物会有完全不同的感受和反应,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众所周知,长期失眠的人要么出于焦虑,要么为了寻求更好的疗效,往往会趋向于加大药物的剂量,从而形成某种依赖性,最终突然引起并发症状。作为一名长期失眠的病人、明星和成年人,不排除杰克逊有积攒药物加大剂量服用的可能。假如这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显然不能也不应归结为医生的责任。

再次,医学和药物的不良反应问题,乃至对正常以及不正常剂量的判断,并非都有明确的标准。在缺乏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连专家证人们也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如庭审中一再出现的场面:当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观众获得的印象甚至不是过失不过失的问题,而是赤裸裸的谋杀;而当辩方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后,观众们的印象又变成:或许,这医生比窦娥还冤呢!

总之,正是这样一件简单而纠结的案子,吊足了美国人的胃口。

庭审整整持续了六周,在这一个半月的时间里,莫里那张苦巴巴的脸,每天都会出现在电视新闻中。各大媒体除了对审判过程有最新进展的报道,还纷纷开辟了长短不一、风格各异的专题节目:从最新呈堂证据的分析到对案件结果的预判,各种律师、检察官、前法官和社会贤达纷纷登场,各说各话。

一直到11月3日下午,漫长的庭审才最终结束,开始进行闭门评议,陪审团又用了四天的时间,才作出了被告莫里过失杀人罪名成立的结论。没有人知道陪审团成员之间有怎样的争议,甚至在评议的第一天下午,法庭还应陪审团的要求紧急召见了杰克逊的母亲。七男五女的陪审团成员中,有没有为杰克逊生前被诬娈童案而扳回一局的考量,也只有上帝才知道了。

按照加州法律的规定,陪审团定罪后,由法官择日量刑。这样,在定罪和量刑之间,尚有一段缓和适应的时间。但是在莫里案中,法官没有给他这个机会。当法庭外杰克逊的粉丝们欢呼庆祝,杰克逊的家人满意而去的时候,法庭里的莫里始终没有任何表情,在陪审员之一宣布有罪之后,任由法警将他的双手捋到背后,戴上手铐送往监狱,等待法官于11月29日裁决他的刑期。

莫里面临的刑期,最高可达四年。考虑到杰克逊的巨大影响力以及私人医生对客户生命健康的责任警告,很有可能刑期就是四年。但是,这真的是已经在天堂里的杰克逊希望看到的结果吗?

一个难忘的场景是,就在宣判后不久,莫里的一名白人客户对着CNN的镜头说:莫里医生是他一生中遇到的最好的医生。在一个好医生和一个好艺人之间选择,实在是一件两难的事情。尤其是,当我们欣赏由杰克逊生前彩排剪辑而成的电影“Thisisit! ”时,一想到再也见不到这位才华横溢的巨星,内心的酸楚恐怕已超过了案件的是非。

或许,这就是美国的司法。不一定有真相,但一定有公正的程序。

(作者为资深刑辩律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原始链接见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b/html/2011-11/09/content_690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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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东

费城的天气渐渐凉了,再不安排旅行,漫长的冬眠期就到了。

除了春天去过华盛顿,夏天去过西部和纽约,眼下还想去的地方,就是东北部的波士顿和美加边境的尼亚加拉大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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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图书馆,号称世界第二大,仅次于DC的国会图书馆?)

从地图上看,这些地方与费城的位置是一个三角形。如果跟旅行社,那就得加上华盛顿、费城和纽约,不但要去好几个我们不想跟团旅行的地方,而且时间会由此变得非常匆忙,完全不符合我们对旅行的要求;如果自己买机票,先飞波士顿,再飞多伦多,最后从多伦多回费城,不但票价昂贵,而且还涉及出境签证等诸多问题;想来想去,觉得还是像之前去西部一样,租车旅行最好。7月下旬到8月上旬,我们曾经一路开车穿越美国西海岸,从洛杉矶一直到西雅图,何等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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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图书馆正门局部)

租车订酒店等等,在老婆都是驾轻就熟的事情了。倒是小朋友请假,费了些周折。先是要填一个表,还要让校长签字。校长要求我们提供一些“有教育意义的信息”,嗯,我们要去的地方包括耶鲁、哈佛和麻省,还不够教育意义吗?最后还是房东老太太直接,她说:美国是个自由的地方,你们去就去呗,请什么假?

yale

(耶鲁一座寻常的小院子)

1021日晚,我们去提车。在买保险的问题上有一点纠结:我的驾照上已经有第三者责任险,需要的仅仅是一些诸如刮蹭和盗抢等附加险。但是赫兹提供的是套餐,每天22美元全包,最后为了安心,我们还是买了套餐。事实证明,我们的决策实在是太英明了(当然这是后话)。

guazi

(耶鲁艺术博物馆收藏的日本艺术家制作的陶瓷葵花籽,显然老艾是以数量取胜,哈哈!)

租车的地方只是赫兹的一个点,提车时有两辆车停在旁边:一辆是尼桑ALTIMA,另一辆是越野车。我们在网上订的是紧凑型轿车,赫兹给我们免费升级为中高档车型的ALTIMA,这款车貌似国内没有,最接近的车款应该是天籁。反正,免费升级有什么不好呢,至少咱也开过不需要钥匙的车子啦。

harverd

(怎么努力都够不上哈佛,这可咋办涅?还好,你还小。)

星期六一早出发。我们原本想先去尼亚加拉,然后从波士顿回来。但是尼亚加拉怎么都订不到酒店,周末的价格超贵,而且房间很少。于是建议老婆反过来走,先去波士顿,再到尼亚加拉,避开周末。果然,没有一家酒店的房价超过100刀,而且不是万豪就是喜来登,还有海逸,嗯哼!

haipa

(你害怕什么?我害怕的可多了,还好,我有平安如江河。)

我虽然已经去过好几趟纽约,还跟纽约的朋友夸口自己是老纽约,但都没有开车,也没有去过传说中的法拉盛,这次我们决定顺道检验一下法拉盛的中餐馆。跟美国西部高速公路完全免费不同,美东的好几个州都收费,而且数纽约州最贵。进纽约前,不到一百英里先收了6.5刀,进林肯隧道又收了12刀的入城费,过曼哈顿到皇后区又收了6.5刀,最后离开法拉盛前往耶鲁所在的纽黑文时又收了6.5刀。就为了吃顿饭,七七八八三十多刀就不见了。

lubian

(路边的这种景色,都审美疲劳了)

在曼哈顿驾车,光跟着GPS不行,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跟宾州不一样,红灯不能右转。我在联合国附近的第二大道和42街口右转时,就被一个离得很远的行人大吼了一声,好在没有警察(我是到麻省之后才知道纽约州有这条法律),嗯,感谢主。

charels

(查尔斯河上的划艇赛)

这么说吧,法拉盛虽然属于纽约,可是给人的感觉就是座中国的县城,招牌和装潢,建筑和行人都是我们在国内寻常可见的那种,比如我们去的餐馆叫朵颐,是一群上海人开的川菜馆,味道还算正宗;停车场则是黄岩人开的,每小时三刀再加两刀的趴车小费。

gezi

(波士顿市中心一只非常应景的鸽子)

饭毕直奔耶鲁所在的纽黑文,晚上住耶鲁边上的万豪。耶鲁是一座名校,校园环境接近优美,绿化虽比普林斯顿略逊,但是建筑却比普林斯顿强。尤其是史德林图书馆和法学楼,既典雅又恢宏,一言难尽,多说无益。

第二天一早,从耶鲁直奔波士顿,先到哈佛校园。虽然是周日,但是停车还是很麻烦,绕了三圈,完全找不到空位,最后只得开进一座大楼,两小时花了15刀。哈佛校园的纪念教堂,周日牧师证道的题目是“你害怕什么?”这是个好题目,可惜我们的英文都还达不到听道的程度,拍了几张照片,走人。

然后去MIT,到这时候,其实所谓的大学游已经审美疲劳了,反而是查尔斯河上的皮划艇训练和比赛,值得细细欣赏。

麻省理工学院停车每小时5刀,但是一直没有人收费。嗯,就当周末免费好了。离开校园,进入市区,这才开始真正的波士顿之旅。

尽管阴天,波士顿依然是一座相当漂亮的城市,感觉非常像西雅图。我们订的酒店跟在西雅图时一样,也是海逸,也是在Downtown,离波士顿公园的“自由之路”起点步行线很近。

第三天,开始长途跋涉。我们需要从麻省的波士顿出发,穿越纽约州,到达靠近尼亚加拉的罗彻斯特。一路上,美国的乡村景象和五彩缤纷的秋色吸引着我们的视线。老婆一个劲地感叹:这是什么农村啊,你看这房子,都是别墅啊;这是什么农田啊,你看这玉米地,都被修剪整齐的草坪围着呢。其实在西部时我就感叹过,要是人生重来,能够娶个村姑落户美国乡下,此生亦无憾了。这时一直不作声的小朋友说话了:唉!你们俩一个重新娶,一个重新嫁,那我呢?

美国的高速路,限速多在55M65M之间(90-110公里),几乎所有的车子都超速,但是大都只超10M左右,在这个范围内,警察一般不会管。一路上,不断看到被警察截停的车子,那是属于超得太厉害的(当然也有慢得离谱影响别的车子通行,也会被处罚)。基本上,就算是超速比较厉害,只要你跟在车流里,警察也只会截停第一辆。所以,一路上谁带头,这是个问题。

nongcun

(农业、农舍、农村)

到达罗彻斯特,已近傍晚,这里下雨。我们入住高速路边的一间汽车旅馆,想就近去安大略湖边看看,旅馆离湖边有半小时车程,一路上下着大雨,雨刮都开到最高档位了才能勉强看清道路,可是当我们到达湖边,不但雨停了,而且太阳还露了会脸。半小时后我们返回车上,立即又开始下大雨,雨刮还是最大档位,嗯,感谢主。

onterio

(安大略湖,就晴了那么半小时,为我们?)

第四天,我们离尼亚加拉大瀑布已不到70英里,天气预报当天有雨,结果却晴朗得难以想象。还不到尼亚加拉,已经可以看到瀑布腾起的水雾和彩虹。大瀑布:我们来了!

niagara

(尼亚加拉大瀑布,美国一侧的小瀑布)

我们订的酒店就在瀑布边上,SENECA赌场对面的喜来登。停好车,办好入住手续,信步走往瀑布游览。不巧的是,游览项目之一的“雾中少女”号游轮已经于前一天停驶(这恐怕也是我们的酒店比较便宜的原因,因为淡季开始了)。不过,这真的没有影响我们的心情,也不妨碍我们对造物主上帝的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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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拉近后是这个样子滴)

基本上,北美五大湖就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分界线。尼亚加拉瀑布其实是一条由伊利湖流往安大略湖的河道,在水牛城附近突然出现一道50多米高的落差而形成的。由于水量巨大、水质清澈,所以闻名世界。要看瀑布的全景,必须到加拿大一侧,但是美国这边自有独特的景观。关于细节,不管写下多少文字,没去过的人始终不会完全明白。同时出现三四道彩虹,那是一点不奇怪的。

niagara2

(传说中的加拿大瀑布,美国一侧只能看成这个样子,注意一直延伸到对面,呈马蹄形horseshoe,非常震撼)

半天的时间游览完瀑布,回到酒店就下起雨来,而且很大,一直下到晚上。我们要去看夜景瀑布时,雨停了一会,等我们吃完饭,参观完夜景回到酒店,大雨又开始了,几乎整夜未停。

yejing

(美国瀑布夜景,灯光从加拿大照过来。这个时候就考验相机硬件了,可惜,我们连三脚架都木有)

第五天,返程时间。这天要从尼亚加拉回到费城,约400M640公里。一路上,暴雨如注。我都担心雨刮器会损坏,因为它太累了。一直到全程的三分之一处,科宁玻璃博物馆休息时,雨才停了。

科宁是纽约州一座以生产玻璃闻名的城市,博物馆里有现场烧制玻璃工艺品的演示,我们到的时候刚好赶上一场,20分钟时间,一把矿石就变成了一只美轮美奂的花瓶。现场还有抽奖,奖品是刚刚烧制的工艺品。

corning

(科宁玻璃博物馆,万圣节的南瓜玻璃灯)

下午继续上路,凭借一罐红牛,一口气开回到家。路上经过一座收费站,我把车子开入匝道,发现没有人收费,但是车道被信号杆拦住。我倒出车子,开入另一车道,还是如此。正纠结间,小朋友看清了提示,大叫把钱丢进筐里,哦,原来这是无人收费站,每车收费80美分,我们丢了四个夸特进去,哐啷啷一阵响,找回20美分。栏杆打开,顺利通过。

就在旅行即将结束时,一个不大不小的意外发生了。一枚小石子击中了我们的挡风玻璃,开始没有在意,几分钟后出现裂缝,然后裂缝扩大成了很明显的一条。好在在副驾驶一侧,不影响驾驶,所以还是一路把车开回了家。到家后跟房东说起,她说换这个玻璃至少要2000刀。

amish

(阿米什人不喜欢被拍照,这是我们远距离拍下来的阿米什孩子的学校)

第六天,因为要到下午才还车,所以,尽管下雨天气不好,等小朋友上学后,我们还是继续旅行,前往六十英里外的阿米什人社区参观。

阿米什人是瑞士人的后裔,因为说德语而经常被误认为德国人。数百年来,他们持守着简朴的生活习惯:很少用电,不开车(驾马车代替),学只上到初中,文化程度到能够阅读和理解圣经就不再升学。1972年,因为与宾州的义务教育法冲突,有一个阿米什人家庭被判罚金,官司一路打上去,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不得以义务教育的名义干涉宗教传统”,站在了阿米什人一边。后来,有些敬虔的阿米什人会采用一直读8年级的方式来配合“义务教育法”。

每个周末,阿米什人都会将自己种植的新鲜蔬果带到费城,在克拉克公园摆卖,她们的东西非常绿色环保,因此价格也相对较贵。费城人只要一看到她们的打扮,就知道她们是阿米什人。

下午返回赫兹还车,工作人员检查后,说是需要更换玻璃,但是因为我们购买的是全险,已经覆盖了玻璃,因此不需要我们支付任何费用。嗯,感谢主。

我们在美国的第二场自驾游,完美收官。五天1200M,正好两千公里。

顺便说一句,美国人租车非常普遍,而且手续简单。每个家庭一般都有两辆汽车,但是遇到长途旅行,多数还是租车。一来是因为租的车子一般较新(很少有超过一年的车子),二来是舍不得用自己的车跑长途。但就我而言,租车的唯一理由是,我自己的老本田太老了,它的功能已经简化为:买菜和去教会。

现在,窗外正下着这个冬天的第一场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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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制有值得探讨的空间

按:因旅行在外,这篇已经发表在10月24日《东方早报》的文章,今天才贴来这里。

卡恩无罪,那么谁错了?


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涉嫌性侵美国酒店服务员迪亚洛一案,不管在美国还是在法国,其刑事部分已经结束。仅从结果看,显然是个错案,对卡恩的指控,还未到法院审判阶段,在检察官这里就撤销了。

就卡恩本人来说,他遭遇的损失是惊人的。首先他丢掉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的位子,其次在道义和时间上失去了参选法国总统的可能性,再次是由此案牵出的其他案子(包括法国女作家巴农在法国控告他),使他身虽未败,名却已裂,正所谓一错百错。

然而,面对这样一个“错案”,卡恩本人却只能自认倒霉,几乎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甚至连得到一句道歉都很难。究其原因,在于对他的侦查、羁押、起诉和保释等程序,均完全依法进行。换言之,案子虽错,却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一开始,纽约时间5月16日下午,当卡恩离开索菲特酒店前往肯尼迪国际机场,准备登机回巴黎时被警方逮捕,是因为警方接到了索菲特酒店服务员迪亚洛的报警,称其遭受了卡恩的暴力性侵害。由于迪亚洛提交了基本的指控证据,而卡恩又即将脱离美国司法主权的管辖范围,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警察将面临失职的指控。因此,卡恩被从即将起飞的航班上逮捕,送往纽约东河上的雷克岛监狱羁押。

卡恩虽然被逮捕,依然有权立即提出保释申请,警察有义务在24小时内将案子呈送法官,由法官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如果没有羁押的必要,法官会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裁定保释的条件。卡恩被捕后第二天,保释申请被驳回,理由是DNA鉴定已经证实迪亚洛提交的精液属于卡恩,加上卡恩本人是法国国籍,不能保证他会随传随到。当然,法官也不能不联想到,三十多年前著名导演波兰斯基的案子,正是由于涉案人潜逃而实际上不了了之。

总之,依照当时的证据和法官的判断,卡恩必须继续被羁押。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开始怀疑报案人的身份、意图和动机,因为背景调查显示,迪亚洛曾在她的老家肯尼亚有过伪报遭到强奸的历史。同时,卡恩对自己的精液留在迪亚洛处也有可信的解释,他始终承认与迪亚洛发生过性行为,只是否认有强迫行为。于是,在缴纳巨额保释金后,卡恩获准离开监狱,获得保释。

接着,警方在一系列细节问题上发现迪亚洛不诚实,而卡恩的表述更为可信。在警方将调查进展与检察官沟通后,检察官同意再次将案子提交法官。法官依据调查所取得的进展,同意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卡恩的保释被取消,保释金退回,但是依然不能离开美国,必须等待最后的司法结论。

鉴于卡恩始终承认与迪亚洛之间的性行为,并坚称双方是你情我愿的关系。因此,检察官一边等待迪亚洛的新伤情鉴定报告,一边再次约谈迪亚洛。在无法证实卡恩存在强迫行为后,出于胜诉的策略考虑,检察官向法官申请撤销对卡恩的指控。法官第二天开庭同意了检察官的建议。

几天后,卡恩离开美国,返回巴黎。

显然,在整个过程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完全是在依法办事,即使最终结果推翻了当初的指控,也不能归责到他们身上。相反,倒查任何一个环节,假如他们不那样做,反而是有问题的。

那么,能否回过头来指控迪亚洛伪证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不同的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有不同的感受,对于纯粹的强迫与半推半就之间的区别,理解也会完全不一样。尤其是对彼时彼刻的迪亚洛来说,民众和法官都能够理解她的举动。即使在此时此刻卡恩的刑事指控被撤销,她还坚持提出民事侵权控告。

所以,法律不会也不应该苛责原告。

这样一来,卡恩的悲剧,一言以蔽之,等于是为自己不检点的私生活买了一张大单。

综上我们发现,美国这样的一种刑事追诉模式与现实中国无论在理念还是流程上都殊为不同。在“实事求是”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下,中国这种模式首先将办案机关放在全知全能的位置上。因此,但凡有任何案子错了,就要倒过来追查是哪一个环节发生了错误,而且坚信一定有一个环节发生了错误。

两厢比较,我们不能不检讨自己这种追诉模式,因为它正是屡禁不绝的刑讯逼供的温床之一:如果一件案子发生了,那么一定就是某人干了;如果还没有破案,就一定是力度不够;而一加大力度,刑讯逼供就出来了,于是冤假错案也就产生了。

实事求是作为一句口号,甚至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其实没有错,但是我们做不到。做不到又要勉强,就会出现扭曲了的“实事求是”。实事求是一旦被扭曲,参与的人就都不会有安全感,今天是囚犯倒霉,明天就是衙役完蛋。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使得大家放弃原则、违背良心、不约而同地抱成一团,最后反使错案得不到平反。如果司法连洗冤白谤都做不到,那就连基本的正义也失去了,这时候再说什么实事求是,就真的是一句空话。

错案是错案,违法是违法。一个案件发现错了,首要的是立即给当事人平反,然后才是反省、检讨、追责,有违法当然要查处,但查处违法可以跟平反错案分开。绝不能因为怕追究错案,反而睁着眼睛说瞎话,不承认一个明显的冤案,这就是本末倒置了。

由于DNA技术的发展,美国最近十几年来发现了大量错案。这些错案,很少有警察刑讯逼供的问题,很少有上级干预司法瞎指挥的问题,而主要是人类自身认识能力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有的被执行了死刑,有的被关押了很长的时间,但是真正得到赔偿的却不多。

我们不提倡不可知论,但是一定要承认有可不知的东西。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够保障涉案者的个人权益,又能够保护办案的警察自己。

(作者系资深刑事律师,现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原始链接: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1/10/24/6842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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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这样纪念遇难者

按语:这是911十周年第二天写给《新民周刊》的稿件,不知为什么没有发表。贴在这里备忘。

他们这样纪念遇难者

911日一早,我在费城醒来。考虑到下周要到纽约开会,所以不打算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增加美国政府的安检负担,选择安心留在家里,打开电视收看911十周年的纪念活动。

上午八点,美国主流的几大新闻台都开始播出纪念活动的专题节目,从专家访谈到幸存者的回忆,从十年前的新闻画面到纪念现场实况,各家虽有一些细节上的区别,但是总体的氛围都很相似,那就是肃穆而不压抑,平和而不轻浮。

八点三十分,纽约世贸遗址的纪念活动正式开始。奥巴马总统和夫人与前总统布什和夫人同时出现,围绕着刚刚建成开放的“911纪念碑”绕了一圈。“911纪念碑”与我们印象中高耸的方尖碑完全不同,它其实是两个套在一起的方型水池(象征被撞倒塌的世贸双子塔建筑外形),水池因为落差形成极为壮观的瀑布,最后归拢到正中的方孔中,象征美国经历恐怖袭击后国家更加团结。瀑布的外围,有一圈由青铜铸造的墙,墙上刻着2983名遇难者的名字。这份遇难者名单的组成是这样的:在911袭击中遇难的2977人,其中包括四架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包括参与营救而牺牲的数百名消防员和60名警察;另外6人是在1993年世贸大楼爆炸案中的遇难人员。

纽约现场的纪念仪式由市长布隆伯格主持。之前,纽约市民及媒体即有议论,表示不希望由政要们主导十周年的纪念活动,而认为应该以纽约市民和遇难者家属为主。因此,在846分第一次默哀(第一架飞机撞上世贸大楼的时间)后,奥巴马总统的发言极其短暂,他花了约一分钟朗读了《圣经》诗篇第46篇的经文,大意是:神是我们的避难所,是我们的力量,是我们在患难中随时的帮助。前总统布什的发言更加简短,他读了一段林肯总统写给南北战争中的遗属的一封信,前后还不到一分钟。

之后,开始念诵遇难者的名单。中间有几次停顿,是因为默哀和两次小型的演出。默哀一共六次,分别是飞机撞上世贸大楼的两个时间(846分和903分),撞上五角大楼的时间(937分),坠毁在宾州田野的时间(1003分)以及世贸双子塔倒塌的时间(959分和1028分)。演出有两次,一次是詹姆斯-泰勒演唱“闭上你的双眼”;另一次是保罗-西蒙演唱电影《毕业生》中的经典名曲“寂静之声”。两首曲子都是使用木吉他弹唱,当头戴911纪念帽的苍老的保罗-西蒙拨响第一声琴弦,很多观众禁不住潸然泪下。

纪念活动最重要的仪式,也是持续时间最长的悼念,当数宣读2983名遇难者的名单。这个部分有数百名遇难者亲属参加,每两人一组,每组念20个名单,花了四个多小时才全部读完。伴随着宣读的名单,电视屏幕上同步出现遇难者的照片、全名、来自何地等信息,如果不是在世贸大厦遇难的,还会出现五角大楼,某某航班等字样。当读到自己亲人的名字时,很多朗读者泣不成声,在风中呼唤亲人的名字。有一位女士哽咽着说:老公,再见!你是我的益友、良师、英雄。遇到这种情况,电视台导播的字幕就会停止,一直等到下一个名字开始宣读,才打出新的名单和照片。

事实上,这样宣读遇难者的名单,每年都是一样的。甚至可以说,宣读遇难者名单作为纪念活动的重点,已经成为传统。今年因为是10周年,而且纪念碑首次开通,所以有更多的电视台直播,也有更多的遇难者家属参与。通过电视镜头,会看到很多家属用遇难者名单在青铜铸造的外墙上拓下亲人的名字。据说,纪念墙名单的排列,即遵循了方便查找的原则,又充分尊重家属的意愿,非常人性化。

至于政要人物,他们结束了自己简短的发言后,就匆匆退场了。奥巴马赶往宾州的尚克斯维尔小镇,那里是93号航班坠毁的地方,也有一座新的纪念碑落成。多亏了93号航班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奋力反抗,这起袭击最终流产。假使没有反抗,后果几乎不堪设想,因为恐怖分子的目标是白宫或者国会山。因此,用前总统乔治-布什的话说,真正打响反恐第一枪的,是93号航班上的40名成员。美国东部时间晚上九点,奥巴马返回首都,在华盛顿郊外的国家大教堂参加另一场纪念活动,终于发表了一场正式的演讲。

此时,在纽约曼哈顿下城的世贸遗址上,两道方形的蓝色光柱,正以耀眼的光芒射向深邃的夜空。

20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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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庭旁听记

美国法庭旁听记

看一个国家的司法,不能光看她的法条有多完善,而要去看她的审判;看一个国家的审判,又不能光看那些带有某种表演性质的大要案,而要看她怎样审理日常生活中普通而细碎的案子。

五年前初次访美,虽然去过五间法庭,但都是浮光掠影、走马观花,没有旁听过一个完整的案子。这次访学一年,有充裕的时间,与其啃图书馆里那些晦涩难懂,动辄上千页的教材,不如直接到美国法庭里坐下,身临其境地观察他们开庭,审案。

费城刑事法庭,设在市政厅隔壁的一幢大楼里。我第一次去的时候,带齐了各种ID,护照、驾照和大学的Penn卡,结果发现根本不需要,就没人问你要ID。通过安检后,我找到二楼的服务台,想要一份当天开庭的list。工作人员面露难色,带我去了四楼的法院办公室。在办公室里,我跟接待的官员讲了我的想法,他说没有我想要的那种清单(后来我才明白,这里每天有数百个案子开庭,大部分是一些快速处理的轻罪案件,制作清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他给了我一张名片,还特别在名片上加了他的手机,告诉我以后任何一天到法院,都可以给他打电话,他会向我介绍当天比较有趣的案子。

出了办公室,我随便找了一间法庭先进去旁听。费城的法庭跟美国的其他刑事法庭大同小异:拉开门先看到一个陈设简单的小房间,只有一张桌子两把椅子, 供辩护律师或检察官与当事人谈话, 交谈完全自由私密。再拉开一道门,才是正式的法庭。美国的法庭跟我们的很不一样:首先它是法官个人的法庭。美国宪法规定,法官任职是终身的,除非渎职或辞职,不受退休和政党更替的限制。因此每个法庭都会有一些法官个人的风格体现出来,比如有的法官会挂一幅自己的肖像。法庭里除了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外,所有的人员都为法官工作,包括速记员、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著名中国法专家柯恩教授,年轻时就曾经担任过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先生的助理。

法官的位置最高,且居于法庭正中,其高度大致使得法官坐着的时候,也比站着的律师和检察官高出一头。法官座位背后的墙上不像联邦法庭,有一块刻着“我们信仰上帝”的牌子,而是宾州的徽标,边上是美国国旗和宾州州旗,法庭后面还有一道门,打开就是法官自己的办公室。在很少的情况下,法官会把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同时叫进办公室,要么商量不便向旁听者和陪审团公开的问题,要么责备检察官或律师。有些法庭有陪审员席位,那是在被告人不认罪并要求由陪审团审判的时候才会使用。

当然,中美法庭最大的不同,还是被告人的位置。全美国的法庭,都不像中国那样,将被告人单独置于一种包围的环境中,而是让被告人跟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律师和检察官百分之九十的时间是站着的,尤其是跟法官说话的时候),与检察官并排面对法官。这种设计,当是基于普通法根深蒂固的无罪推定的法律传统。

我第一次进入那间法庭时,一个旁听的人都没有。很快就被法官看到了,他礼貌而客气地问我是谁,有什么事,我说我是来自中国的辩护律师,想旁听一下您的审判。他立即从法官席上站起,张开双手,声音宏亮地说“Welcome!”,随后,他摊了摊手又说,很遗憾他今天的庭审已经结束,建议我到七楼的法庭看看,或许还有其他案子正在开庭。

第二次去时,我已经熟门熟路了。因为911十周年的缘故,安检比第一次严格,皮带也得解下来,但还是不需要任何ID。十点正时我挑了一个法庭坐下来,旁听的人很多,五排椅子都快坐满了,有四五个法警只好靠墙站着。我心想这案子旁听的人这么多,应该比较精彩。后来才知道,坐我旁边的基本上都是被告人。正式开庭前,法庭工作人员、法警、检察官和律师们进进出出,不断把我身边的人叫起带到小房间谈话,法官助理逐一核对被告人的名字。我发现,除了叫到自己的名字,这些被告人都在低着头玩手机。

十点半,法官助理喊了声:“全体起立!”。然后一名黑人法官拉开门从办公室走了出来,庭审开始了。检察官先向法官报告今天将起诉的案子,表示自己已经准备好,辩护律师也表示准备好了,然后法官助理将一大摞案卷呈给法官。

今天的案子都是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快速而简单,法官先问第一个涉嫌酒后驾驶的白人你认罪么?被告人表示认罪,然后法官问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说了一个刑期和罚金的数额,法官又问辩护律师的意见,然后宣判被告人十天监禁和一笔罚款。然后由律师向被告人解释判决的含义及执行的时间。法官拿章敲在案卷上,五分钟,第一个案子了结。

从十点半到十二点半,法官一共审理了16起案件21名被告人。其中包括两名女性和三名白人,其他大部分为非洲裔美国人,当然这跟费城市区主要居民是黑人有关。大部分指控的都是轻罪,判决也很轻。只有两人在出庭前被拘押,其他被告人都是坐在我的前后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被告人都有律师辩护。甚至在开庭时,法庭上也是人来人往。先后有四名检察官出庭,有十几名律师辩护。如果被告人自己请有律师,公设辩护人就会暂时坐下来休息,其中一名穆斯林的被告人甚至聘请了一名穆斯林的律师(从装束辨认)。

基本上,法官对所有族裔的被告人、所有律师和所有检察官都一视同仁,自己聘请律师和由公设辩护人辩护的判决结果也都差不多。

当然,给我最深印象的还是法官的表现。干练、威严而慈祥,每当他作出一项判决,被告人说谢谢,他都一定回一句不客气,从无例外。一位美女检察官在起诉一件持枪案时,法官直截了当地问她:你怎么能够把这样的案子送来给我?你连枪是否开火都没有弄清楚。然后美女检察官各种解释,法官各种打断她。庭审持续了约十分钟,有九分钟是法官在问检察官问题,辩护律师只说了两三句话,被告人则一言未发,最后,检察官不得不撤回了案子。

两个小时的庭审,没有一声咆哮,没有一声啼哭,没有一声喊冤,被告人们上庭,就像去银行办事一样。如果不是法庭上站着荷枪实弹的法警,没准你真的会以为被告人不是在受审判,而是在享受服务。

刊于2011年9月16日《东方早报》: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1-09/16/content_5309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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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应考虑嫌疑人沉默权

按:本文刊于《新民周刊》,写作及发表时草案全文尚未公布。

专家称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考虑嫌疑人沉默权

特约撰稿/张培鸿

在互联网上,用谷歌搜索,“刑诉法修改”这一关键词有300多万条信息。

粗粗浏览下来,不难产生两个印象:一是表扬甚至赞美的声音占了大部分;二是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基于不同的意愿裁切观点和信息,为己所用。至于实际情况究竟如何,由于修改草案秘不示人,人们都只能在媒体披露的只言片语中,发挥自己的想象。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因此,它们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是同时同步进行的。比如:1979年,同时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并且都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6至1997年,相继修改和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大致也算是基本同步,互相衔接。

吊诡的是,此后14年间,刑法典屡次大修补充、增删不断,修正案更是一个接着一个,而备受质疑、争议不断的刑事诉讼法,却除了一些层级较低的司法解释外,始终岿然不动,我行我素。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开始实施,由于其规定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手续与程序上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几乎酿成一场宪政危机。

从这个角度说,先不管它改什么,怎么改,单就修改程序启动本身来说,就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和赞美,这一点无可厚非。然而,社会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尤其是过往实践中所产生、存在并累积的问题,已经不能够仅靠一些华而不实的口号来应对,徒法不足以自行,民众有权要求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并且应当追求明显的效果。因为,不是每一次修改都一定带来进步,假如方向相反,我们反而会离目标越来越远。

然而,从媒体披露的有限信息看,我们不能不担心这将是一场新的“忽悠”。

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的目的就是要杜绝刑讯逼供。作为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在法治成熟的社会中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真理。但在我们的现实里,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始终只是一个动听而奢侈的口号。

尽管刑诉法修改草案规定,通过刑讯、体罚、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但这其实不是一个新东西,早在去年7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了几乎同样的规定。

大修草案还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于中国法治而言,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宣告。然而,光有宣告是远远不够的,如何保障落实才是关键。否则,势必如同去年那份“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任凭律师口沫横飞声嘶力竭,法庭不过轻描淡写漠然视之。

其实,无论是排除非法证据还是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国际上均有通行、现成、明确而有效的措施,那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沉默权”是这样一种权利,它将个人尊严等基本权利放置到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有时候甚至不惜为此牺牲整体的权利或利益。在“沉默权”制度下,刑讯逼供变得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实践证明,这才是真正对警察暴力釜底抽薪的良方。

遗憾的是,我们的草案围绕着“沉默权”做了很多文章,包括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又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就是不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试图建立起一座“空中楼阁”。比如,除了保留原刑诉法第93条关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外,又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试问,一名惊慌失措的犯罪嫌疑人,如何既享受“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又履行“如实回答”的义务?

光从这一处令人大跌眼镜、哭笑不得的修改,不难预知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将会有多少混乱。根据过往的经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口号很有可能落空。

在“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取舍上,不可否认我们会有顾虑。毕竟,“沉默权”制度的运行将会加大刑事侦查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破案的难度。然而,人类的进步何尝不需要“壮士断腕”的决心,既然保护社会是一个永远难臻的境界,何不由保障人权的细节开始,迂回取得突破?

很遗憾,刑诉法此次所谓的大修,既无勇气也无智慧回应历史的呼声,所以口号多,措施少。

(作者为知名刑事律师)

原文出处:http://news.sina.com.cn/c/2011-08-31/1251230818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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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草案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

经济观察网时评:http://www.eeo.com.cn/2011/0901/210203.shtml

虚进实退的刑诉法修改草案

张培鸿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诉法修改草案全文。
通读草案,我们不难发现类似14年前第一次"大修"中业已存在的问题,那就是理论上虽然前进了一步,但是到实践中却可能要倒退三步。

略举几例如下:
首先是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办案机关应当在两到五日内安排。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仅需凭借“三证”(指律师证、委托书和介绍信)即可会见。然而,此法自2008年6月开始实施后,由于与刑诉法的冲突,各地各行其是,出台了无数坚硬而琐碎的地方性“小法律”,使得全国范围内整个侦查阶段的律师参与模式,混乱不堪。
此份草案,吸收了已经生效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本来是一个进步。然而,紧接着又通过排除的方式,规定诸如重大贿赂犯罪等共同犯罪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仍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有的贿赂都不可能自行自受,一定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偶关系,这就是共同犯罪了。刑法又规定,超过十万元以上的贿赂即属于重大犯罪。显然,如果侦查机关不愿意让律师会见,就总能够找到理由,而且是法定的理由。

其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事实上,如果立法机关真有杜绝刑讯逼供的决心,只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就足够了,而且一劳永逸。但是它们显然没有这个决心,草案虽然规定了通过刑讯等非法手段得到的口供需要排除,但是同时又规定控方可以通过更换办案人员的方式重新固定非法取得的口供,这就等于没有排除。草案还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本是一个伟大的宣告,其意义不亚于第一次大修时宣告“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草案并没有删除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两个相互矛盾的条文出现在同一部法律中,按照过往的经验以及目前的司法现实,几乎可以肯定,只有对控方有利的一面会被真正得到执行。

再说说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的问题。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事实上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都是普遍存在的,就算是法治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同样如此。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允不允许秘密侦查和监听监视的问题,而是该如何限制这些措施被滥用,防止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对此问题,草案的规定完全不能让人放心。且不说它将通过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得到的线索和材料完全合法化、证据化了,而且启动这些针对不特定公民实施的手段在审批和决策程序上又实在过于随意,因此一旦颁布实施,势必面临被滥用的危险,严重侵犯人权。

最后是关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问题。在过去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作用和价值被严重低估了。鉴于“无罪推定”的要求,取保候审应当是作为强制措施的常态,没想到却一直只是例外。遗憾的是,草案似乎无意改变目前这种极不合理的现状。要不然,立法仅需将现成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提法直接改为“应当取保候审”就足够了。
至于监视居住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虽然不多。但是此次修改却有几处值得警惕的动向:一是明确了可以不在自己家中,而是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实施监视居住,这事实上已经是变相羁押了;二是草案规定有碍侦查或者符合其他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家属监视居住的地点,这事实上就是所谓的“强迫失踪”。鉴于监视居住时间可以长达半年,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是非常恐怖的。

综上,我的结论是:本来是为了限制警察权扩张的刑诉法修改,最终却成了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检察机关不合理的法律监督权与相对不起诉权得到保留,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做法也不会修改,算是打平;至于剩下的律师权利,忽悠来忽悠去,最终不过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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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意见十八条

一觉醒来,刑诉法草案公布了。一口气读完,在新浪微博连发十八条意见,转录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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